“虽然离婚了,但我一定会尽全力去安排好她的起居生活,照顾好孩子,请法官放心。”当原告袁某拿到与被告顾某离婚调解书时,表达了自己的决心。近日,如东法院的法官上门开庭调处成功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故事还得从十多年前说起。袁某与顾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天有不测风云,从婚后第三年开始,顾某的身体协调能力日渐衰退,最终导致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被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一级伤残。夫妻二人为了顾某的疾病多方求医,医院的最终结论是,顾某患有小脑萎缩症,终身无法治愈。期间,原、被告感情逐渐疏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袁某曾与顾某协商离婚事宜,未果。2011年,袁某于诉至如东法院,要求与顾某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樊士新觉得这不是一件普通的离婚纠纷案,因为被告是一伤残者,如果离婚,将来生活会无依无靠,没有保障。但是对于原告来讲,妻子严重伤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既要照顾其生活,又要承担家庭经济重担,感情需求又得不到满足,这种遭遇也确实可怜。

 

有没有处理该类案件更好的办法,既照顾到伤残一方以后的生活,又照顾到另一方追求幸福的权利呢?承办法官先是不厌其烦的做原告的工作,劝其撤诉,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被告顾某的生活需要人照顾,同时还需要大笔的医疗费,如果此时与其离婚,原告无疑会受到道德谴责,而且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情况离婚与法理也不符。在与原告交谈过程中,原告离婚态度非常坚决,但同时也一再表示即使离婚,其自愿照顾被告终生。与袁某的交谈过程中,法官也体会到袁某独立支撑家庭十多年的艰辛和妻子伤残带来的人生痛苦,而且袁某有照顾被告终生的想法,合乎情理。承办法官这才转而做被告顾某的工作,劝其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顾某身体不便出庭的身体状况,将庭审安排到其家中进行,这一人性化举措让被告顾某及其家人非常感动,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考虑到被告明显属于弱势一方,所以,他邀请顾某的母亲、兄弟及当地村委会负责人作为见证人,一起参加案件处理,并且在协议达成后约定,由村委会监督袁某对顾某的扶助义务执行情况。经法官主持调解,本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袁某与被告顾某离婚;二、婚生女随原告袁某共同生活,并由其独自承担抚育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顾某的婚前财产,其表示赠与给婚生女;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幢,双方表示赠与给婚生女,被告顾某享有终身居住权;五、被告顾某患有小脑萎缩症,生活不能自理,离婚后,原告袁某对被告顾某尽扶助义务,原告袁某承担被告顾某离婚后的所有生活费(不低于500/月)、医疗费和服侍费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服侍顾某至其寿终时止。

 

这一案件的最终处理,让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对袁某来说,他终于又拥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对于顾某来说,虽然离婚,但是自己以后的生活依然有保障,袁某尽扶助义务的约定,既有法律文书为据,又有基层组织的村委会为监督执行人。

 

本案是一桩特殊的离婚案件,在情理和法理间很难做出抉择,但是承办法官本着以人为本的关怀,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析之以法,最后恰当的处理较好的衡平了双方的利益,使一个残破疲惫的家庭又有了新的生机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