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出现并发症状 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刘光亮 吴军雷 发布时间:2011-07-19 浏览次数:460
到医院接受子宫肌瘤切除手术,不料在施行手术麻醉时引发并发症,手术后导致患者神志不清,不能言语。究竟是医疗事故,还是与自身潜在疾病有关?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复杂的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
2008年11月13日,原告王某在句容某乡镇医院检查时发现体内有子宫肌瘤,随后在医生的建议下被施行硬膜外麻醉下行次全子宫切除手术,手术后原告王某右侧肢体呈偏瘫状态,膝反射未引出,巴彬斯基征未引出。14日,王某被转入南京军区总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脑出血、子宫肌瘤术后,12月8日出院。由于术后恢复不理想,2009年1月9日,王某再次入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脑出血后中遗症期、子宫肌瘤术后,同月23日出院。王某出院后又陆续在其他医院做脑出血后遗症治疗。在这期间,原告王某家属与被告某乡镇医院达成协议,由王某家属向被告借款4万余元,待王某治疗终结后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09年8月,王某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审理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镇江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作出了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后原告王某再次向法院申请鉴定, 2010年5月,受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作出了相关鉴定意见:患者“子宫肌瘤”诊断明确,但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当时处于可观察阶段,不必立即手术)。由于麻醉过程中硬膜外效果欠佳,改全身麻醉有理由。患者术中发生脑出血,这是难以预见的并发症,与其自身潜在的颅脑血管缺陷有关。但发病过程中与本次手术(及麻醉)刺激也有一定的关联,故医方负次要责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6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到被告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对原告王某施行手术,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为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方的诊疗过失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需承担次要责任。经核实,原告王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因被告医院对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案件情况,确定被告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4万余元,被告医院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