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日,泗洪法院对一起借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香园公司归还原告王美媛借款本金56万元、255530元及利息。

 

201024日被告香园公司立据向原告借款,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6万元,月息三分五厘。另因原、被告此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王美媛人民币255530元。上述借条及欠条均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成辉签字并加盖香园公司印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该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香园公司作为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香园公司归还借款56万元及欠款2555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三分五厘,高于法律规定标准,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255530元欠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可以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