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日,江苏省泗洪法院对一起借款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祖明康、周梅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明达科技有限公司5000元及利息。

 

祖明康2009125日向江苏明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约定2009415日前归还,并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欠款。祖明康、周梅芳是夫妻关系。后经江苏明达科技有限公司催要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祖明康向原告江苏明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欠条为证,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就被告祖明康、周梅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欠款。两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利息。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