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制约:胜诉权与审判权的能动博弈
作者:朱艳萍 发布时间:2011-07-19 浏览次数:766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行和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下,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主体,不断寻求内部的自我改革,遵循司法审判的规律性,对法院审判管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置,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行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是当前人民法院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协调法院案多人少诉讼矛盾满足司法需求的必然途径。本文以构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为切入点,着力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均衡处理法官审判权与当事人胜诉权的运行,以期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胜败皆明,不断促进司法公正权威。
一、胜诉权[1]与审判权的交涉:有理有据
在我国,”胜诉权”概念的使用存在于以下两个范畴之中,其一为二元诉权理论,其二为诉讼时效制度。对于前者”胜诉权”属于诉权的一种,是实体意义诉权的直接指称;对于后者,”胜诉权”通常见于”胜诉权消灭”,或”丧失胜诉权”的表述。通常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的,其根据是民事实体权益,而胜诉是指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诉讼主张或实体主张相一致,那么获得胜诉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实际享有的实体权益同其诉讼请求相一致。[2]只有当事人有理据地提出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相应的支持,即当事人才能享有胜诉权。单纯地抛开”有理有据”谈胜诉权并不科学。有学者批判地指出在理论上并不存在一种独立请求法院判决其胜诉的胜诉权,因为法院不是裁判当事人是否具有胜诉权,而是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进行辨别是非,确定当事人是否有理有据能够获得胜诉。
现代诉讼理论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追求法律真实是诉讼价值应有之义,而基于实体权利而产生的胜诉权则更注重客观真实的追求,基于诉讼层面的分析,事实上享有胜诉权的当事人未必能胜诉的司法现实与有理有据必胜诉的逻辑常理必然让公众心理产生对司法认同的落差,客观上造成当事人胜诉权的期望与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产生较大偏差。应该说诉讼即是当事人追求已方请求有理有据的过程,也是法官判决一方当事人请求是否有理有据的过程,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是有理有据的最终判断者,法官对有理有据的判断权是起主导作用的,如何让法官裁判的法律真实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或者说如何让当事人有理有据的诉请实体权益成为法官判断下的法律真实,如何让法官正确判断”有理有据”作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公正的判决,则是法院不可回避的审判权行使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公正的审判权才能确保胜诉权,但审判权的行使又不是当事人取得胜诉权的必要条件,诉讼时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有理有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才能使得胜诉权具有胜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有理有据的诉讼,纵然公正的判断权(审判权)也不会让当事人取得胜诉权。审判权与胜诉权在诉讼领域的关系是动态相关的,而不是绝对逻辑对应的。唯有有理有据才会使当事人的胜诉权及法官的审判权具有正当的基础,才能使得胜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更加正义和均衡。
二、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内涵与价值
(一)内涵:在诉讼层面,”有理”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或具备法律应支持的理由。”有据”则是当事人的主张具有证明某种法律事实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确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证明状态。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必须以正当的理由和满足证明要求的证据为支撑,即有理有据才能胜诉。[3]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核心,是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所认可的理由,进行全面审查、理性判断,从而作出公正裁判的工作机制。需要法官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以及政治智慧,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积极、理性的审查、判断,其结果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获得其应得的裁判结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4]
(二)价值:有理有据的胜诉机制是法院基于保护当事人胜诉权,实现司法正义,提升司法公信的现代诉讼价值追求,不断加强对审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司法判断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正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认为:有理有据的胜诉机制是实现司法功能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遵循严格规范的诉讼程序,通过适用法律规定,明是非、断责任、定分止争、彰显正义,使失衡的社会关系回归正常,使失范的社会行为恢复常态。这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然途径,司法的权威不仅源自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更源自社会公众因司法公正而形成的对司法的充分信任和认同。是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的必然结果。[5]
三、有理有据胜诉机制与审判管理的关系
从审判管理的角度来正确认识有理有据胜诉机制对审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应着重从有理有据与审判管理的关系入手。
(一)价值的相致性。建立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有利于规范法官审判权的行使,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提高法官司法判断的能力,使当事人胜败皆明,促进息诉服判和裁判结果的公众认同感。而审判管理存在的价值则是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通过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规范化运行,从而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两者都致力于规范法院审判权的运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以适应现代司法改革之需求,共同追求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二)内涵的相关性。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是法院为保障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确保胜败皆明,充分保护当事人民诉讼权利的诉讼制度。而审判管理权的意义在于通过规范监督优化审判权的运行,以机制改革保障司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职能的充分发挥。[6]当然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是对法官断案结果的事实评价状态的程序保障,而审判管理重在对法官断案全过程的内部监督保障。
(三)机理的相异性。有理有据胜诉机理表明,从有理有据到胜诉,有赖于法官对有理有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影响。[7]而审判管理可以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具体化,使诉讼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尊重,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以充分彰显诉讼法的自身价值。[8]正确认识两者在机理的差异性,有助于构建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体制提供正确的思路。
四、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理念定位:以保障有理有据胜诉为基点。”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胜诉”是现代司法保护当事人胜诉权,维护司法公正权威的法治追求,为有理有据的胜诉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符合现代社会对司法多元价值追求的应然需求,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与原则下的现代审判管理理念。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正是基于当事人的胜诉权与法官的审判权能动交涉的结果,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要立足于维护两者间和谐的同向关系,不能人为导致对立的相向关系,尤其在司法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上,应当避免法官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冲突。[9]因此,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要和当事人讼争活动有机结合,良性互动才能顺利完成,如果审判管理权仅为审判活动服务,则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争讼活动,使两者失去平衡,从而最终也达不到保障审判活动的初衷。[10]
(二)基本原则:以审判权正当行使为内容。确保有理有据原告胜诉,关键在于法院如何行使审判管理权来均衡审判权与胜诉权的关系,如何有效处理好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审判管理是为了支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其主导价值目标在于保障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故其应当是辅助性的。审判管理一般不直接涉及个案的处理,而是创造条件,确保审判组织后顾无忧、集中精力、公正高效地独立进行审判,保障审判程序的运行和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可以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是服务与被服务、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11]在授予法官裁量权的同时,必然需要构建一个能够约束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其谨慎、公正裁判的有效机制。设置审判管理制度的重要目的,正是在于制约法官裁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12]但基于司法被动的本质,任何情况下审判管理都要坚持依法管理,而不能影响和损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1、保护原则。有理有据的审判管理不仅要注重规范法官审判权的运行,还要保障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真正做到有理有据断案,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2、制约原则。审判管理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制约手段排除非正常干扰审判的外界因素,让法官”有理有据”的自由裁量,协调平衡好胜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保护,实现胜败皆明的司法公正。
3、限度原则。为了保证审判权力运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对审判行为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在运用管理手段对审判权加以控制时,必须要掌握必要的限度。[13]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时还要防止司法过分主动,防止超越法定职权。
(三)制度设计:以平衡协调冲突关系为关键。完善和高效的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审判管理机制的设计,应当以坚持以法官为本,从方便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从服务于司法能力提高,从有利于公正理念践行的角度,在法官权力权益的配置上,撒播公平正义的种子。[14]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应重在程序的管理,且应限于对审判程序依法推进方面的管理,对于涉及审判组织裁判权的行使,无论系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权利义务判断,管理者都不应介入或干预,只能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分离。[15]充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争取和实现司法正义的必须前提,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存在的单向和对立关系,很容易因审判管理权的过分强势导致两者关系失去平衡,因此,在承认审判权核心地位前提下,要求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保持必要的尊重和克制就是必须的。[16]
(四)保障措施:以权利制约方式为重点。审判管理的出发点在于规范和保障审判权的正当有序行使,对审判权的运行而言,审判管理权一方面试图通过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控权目的,另一方面确实以保障审判权的正常运行为其重要的价值追求。[17]法院只有建立完善科学的审判管理作为构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内部保障,才能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一)资源-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一切活动动和资源、权力配置都必须以诉讼为中心,脱离了审判活动,便成为没有独立价值的其它活动[18]。根据法院审判的现状,按照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需求,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优化机构职权配置,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激发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责任心,充分关注法官的需求,围绕案件审判并以法官的的行为规律为中心,创新有利于法官施展才能、释放潜能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为法官开展工作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19]
(二)程序-建立自由裁量规则。法官有理有据地进行自由裁量,不越过法律规定的限度,理应相应建立法官自由裁量的有理有据规则,才能真正使审判管理达到规范法官裁判权的目的。一是法官审判案件必须树立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遵循法定的裁量程序规范,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得滥用审判权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二是法官要避免不正当因素干扰审判,充分考虑裁判所需采纳的法律、政策、原则和习俗的因素,利用证据规则、利益衡量等方法进行个案判断,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法官裁判要执行审判公开制度,法律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同时又强调法官必须公开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见解,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必须保障审判的公开性,强化开庭审理的方式,将监督活动贯穿审判诉讼程序之中,把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四是法官要尊重当事人对胜诉权的理解,在程序选择中保持必要的司法克制,正确处理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关系,让判断和调解在法律程序运中合理适用,避免违法调解或以判压调的现象发生。
(三)裁判-加强质效动态管理。构建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规律的有理有据的审判制度条件,针对分案、排期开庭、审限变更,送达,结案等审判工作节点,完善审判工作流程,保障审判权在有理有据的原则下正常运行。
1、注重庭审考评细节。制定有理有据庭审考核硬性指标,设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庭负责人组成的法官庭审考评小组,可采取定期到庭旁听或不定期借助科技法庭视频同步观看庭审的方式,围绕庭审规范化的要求,着重考评庭审程序完整性、庭审效率、庭审形象、证据规则的落实、释明权行使、调解程序运用等方面,加强法庭审理环节的程序监管。
2、强化合议庭评议功能。建立规范合议庭评议制度,强化合议庭职责,增大横向监督制约力度。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必须展现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逻辑推演过程,不能简单地以”同意”或”不同意”等方式变相放弃裁决权在审判过程中,还应注意发挥审判长的组织管理职责,以尽力改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合议制流于形式的状况,激活合议庭的内部制约功能。[20]
3、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处理。确立裁判文书评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责及标准,建立裁判文书出门前校核制度和全面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和严格考核。对于裁判文书和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实行奖优罚劣,并将其纳入审判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评定法官业绩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健全依法严格的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处理机制,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四)考评-增设科学指标评估。审判绩效考评的相关指标设计,应当与诉讼程序的价值追求相适应、相配套,按照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要求,增设判决上诉率、驳回诉讼率,庭前证据交换率,法官释明率等指标,建立科学审判绩效考核制度,达到审判管理有理有据的目的。当事人没上诉的,表明判决能够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但受调解率指标的不断重视,判决案件的比例在不断下降,考核判决上诉率可能更为合理,但上诉率这一指标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同时受环境影响,当事人素质及诉讼偏好等影响,即便判断结果是公正的,也无可避免,因此,这些指标的权数不易确定过高,否则,容易人为造成法官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21]不利于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运行。通过驳回诉讼率的统计分析,以便全面评估有理有据胜诉或败诉的运行情况,重点提炼出当事人败诉的原因,及时提醒法官审查案件的要点,汇总成当事诉讼风险告知书,避免当事人经过漫长的审判程序后再被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从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浪费司法资源。通过增设庭前证据交换率指标,旨在提高审判效率,避免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举证杂乱无序,特别是防止突击举证的情况拖延诉讼,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可理清审判思路,让法官能提前把握案情,及时指导当事人有理有据诉讼,改变司法实践中庭前证据交换的弱化现象。增设法官释明率指标,旨在考核法官能动司法的表现,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及时行使释明权,对无理无据的当事人释明败诉的风险,对诉讼能力有限的当事人依法行使释明权,增强法庭审理的对抗性,同时法庭审理中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也是释时权行使的一方面,合理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据理力争,确保有理有理胜诉和无理无据败诉皆服。
(五)技能-审判权高效运行。司法活动也不是像马克斯.韦伯的自动售货机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可以机械化和自动化,把法官定位为司法活动的实质主体,突出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用是司法的特点决定的。[22]
1、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集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为审判组织提供具体指导意见,通过定期主持被改发案件、信访案件和督办案件通报分析会,分析研究审判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同时建立普通法官联系会议制度,使法官自主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疑难案件。通过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法官职业的凝聚力,最终达到统一司法尺度,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确保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
2、完善审级监督制约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在行使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同时,要定期收集整理一审法院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存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将掌握的司法尺度及时与下级法院沟通,同时,建立下级法院改判发回异议反馈机制,通过疑难复杂案件业务研讨会等形式,对上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歧进行研讨,特别是针对下级法院异议较大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议复查的形式予以慎重考虑,统一裁判标准,不断提高法院裁判能力。
3、建立区域案例指导制度。为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可借鉴最高院、省高院以公报的形式发布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导审判的经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定期通过审判管理办公条线上报各基层法院的疑难复杂的典型案件,将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案件汇总后以案例指导的书报形式,下发各基层法院确保同一司法管辖区内的裁判标准的同一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负面影响。
4、健全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差错案件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重点加强对二审改发案件、再审改发案件和重点案件的评查及差错责任认定。不仅要在绩效考核中对差错责任予以体现,而且,对于发现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若存在违反最高法院两个办法规定的,严肃追究违法审判责任。[23]
[1]本文所指胜诉权不是诉讼时效制度中的胜诉权,而是指法院可以依据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
[2]阎庆霞:《胜诉权辨析》,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70页。
[3]章俊:《有理有据胜诉机理的法理思考》,载网,于2011年7月1日访问。
[4]徐光明:《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7日版。
[5]法制日报记者对应勇的采访。
[6]孙英:《关于审判管理改革的思考》,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3期,第60页。
[7]章俊:《有理有据胜诉机理的法理思考》,载浙江法院网,于2011年7月1日访问。
[8]凌永兴:《审判管理的理性思考-以对民事诉讼法的冲突为视角》,载《人民事法》2005年第9期,第43页。
[9]同注[6],第62页。
[10]同注[8],第45页。
[11]李生龙、贾科:《反思与重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管理机制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8月》第12卷第4期,第84页。
[12]同注[11],第84页。
[13]杨明忠:《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改革之浅见》,载成都法院网,于2011年7月1日访问。
[14]同注[6],第62页。
[15]同注[6],第61页。
[16]孙辙、朱千里:《积极主动或谦抑克制”审判管理权”的正确定位与行使》,载《法律适用》2011第4期,第72页。
[17]同注[16],第69页。
[18]同注[8],第43页。
[19]同注[16]。
[20]同注[11],第89页。
[21]同注[6],第65页。
[22]魏胜强:《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载《法学》2010第1期,第126页。
[23]同注[11],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