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跨省经营增多的危害、成因和对策
作者:付陈友 发布时间:2011-07-19 浏览次数:651
大丰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现,近年来保险公司跨省经营“交强险”业务呈上升趋势,2009年发现21例,2010年发现35例,2011年上半年发现28例。
一、危害
1.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跨省销售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2.提高了当事人理赔成本。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往往要到保险机构所在地进行理赔,理赔费周期长,耗费精力大,成本远远大于到本地保险机构理赔的成本。
3.增加保险人利益受损风险。个别投保人利用保险人在异地信息不畅通、查勘定损不方便的条件,虚报险情骗取保险,扩大损失范围,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
4.加大了法院审理和执行难度。当事人因到外省理赔成本高,多数选择凭保单直接起诉保险机构赔偿。当纠纷进入法院,法院向外省保险机构送达法律文书不仅耗费时间长,而且错误投递率高。外省保险机构为成本计,出庭应诉率低,导致法院缺席判决多。判决后,外省保险机构自动履行率也较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难度也较同类案件要大。
二、成因分析
一是保险行业竞争影响。部分保险机构为追求保险业绩,不严格执行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采取招揽中介人员、给予“提成”或“好处费”等方法,通过恶性竞争手段直接在外省经营保险业务。
二是中介人员利益驱动。部分汽车销售商以及车辆、交通等管理部门的少数工作人员受经济利益的诱惑,想方设法推销外省保险机构经营的保险,从中谋利。
三是投保人防范意识缺失。保险公司推出保险优惠业务,致各地的保险费用差异较大,投保人往往愿意购买保费相对较低的外省保险机构经营的保险,而忽视了自身的投保风险。
三、对策建议
1、加大违规保险处罚力度。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保险行业违规经营的惩罚和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保险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断净化保险服务市场。
2、加大相关人员监管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商业性推销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销售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超越经营范围介绍保险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罚。
3、加大司法通报建议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违规经营以及中介人员推销保险的行为,要及时向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纪检监察以及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发出司法建议,坚决杜绝违规经营、非法谋利现象发生。
4、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理、公开宣判等形式,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群众保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