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修厂修理好的事故车辆,没几天又发生故障,那么谁应该为此埋单呢?日前,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因故障属维护不当而发生,不属于保险事故赔偿范围,对车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笔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157日,市民许先生驾驶车辆沿昆山花桥镇乡下村道由南往北行驶时,不慎驶入有积水的桥洞内,造成车辆损坏。许先生随即报了警,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当晚,投保车辆被牵引车拖至良友汽修厂。事发后第二天,保险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前往良友汽修厂查勘受损车辆,后将原告车辆定损为9700元。半个月后,许先生从良友汽修厂取回已修好的车辆,同年531日,许先生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现发动机内发出异响后自动熄火,车辆无法行驶。许先生请4S店派拖车牵引至该店内,同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车辆受损情况。4S店拆检后认为发动机严重损坏是由于进水受损后未拆检以排除隐患,核定全部维修费用为121438元。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进行理赔,许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在法庭上,许先生和保险公司对于修理后出现故障是否属于保险事故针锋相对,许先生认为保险公司需要全额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维修完毕后发生的损坏属于汽修厂维修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一旦车主将车辆交付维修,在车主与汽修厂之间就成立了维修服务合同,良友汽修厂应当对车辆的维修质量承担责任。被告方定损员参与定损只是为了确定事故发生、事故性质及对损失数额提供初步的意见。汽修厂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作出独立判断,对于相应的维修费用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当由车主和保险公司依法解决,不影响汽修厂对车辆的正常维修。

 

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许先生赔偿车辆损失和拖车费共计10000元,而对于许先生主张的保险公司还需赔偿121438元车辆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认为,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具有偶发性、不可预测的特点,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并非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只有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许先生在驾驶过程中不慎驶入水坑,造成车辆受损的意外事故,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9700元,双方均未表示异议,且车辆已按保险公司定损清单进行了维修,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车损9700元。对于拖车费300元,系为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费用,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对保险事故的约定,主要为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本案中保险车辆在维修完毕后发生的损害是由于先前不够妥当的维修所致,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本案保险车辆在维修完毕后发生的损害显然不是意外事故,也不是自然灾害,法院认定其不属于保险事故。所以许先生主张的修理完毕后发生的损害121438元,是由于维修过程中存在瑕疵所导致,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许先生可向维修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