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日,徐州铜山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予上诉。此案是该院首例危险驾驶入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44岁,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711日被该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业余时系农村办酒席帮忙做饭的厨子。2011510日晚,被告人王某其帮忙办喜宴的村民家中吃饭,期间喝了约半斤高度白酒。饭后,被告人王某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收费站时,被在此执勤的徐州市铜山区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0.7mg/100ml。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