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无可厚非,可是忙没帮上自己却将对方当事人撞伤倒地,构成刑事责任,着实让人懊恼不已。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0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强在句容市公安局交警中队调解其朋友与被害人李某交通事故纠纷,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王某遂发动停放在中队门口自己所驾驶的汽车准备离开时,被害人李某见状即上前抓住驾驶室车门并随车奔跑欲阻止王强离开,被告人王强为摆脱被害人李某逐渐加速行驶,致使被害人李某被拖拽至数十米受伤倒地,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发当日,被告人王强在驾车离开现场后随即电话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16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在明知被害人抓住其驾驶机动车车门的情形下,仍强行开车致被害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依法判处王强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