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有约定 确权之诉被判获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7-19 浏览次数:549
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的分割作了约定,并在民政部分办理了离婚登记,获得财产一方要求履行协议时遭拒,遂凭协议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葛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有的某商品房归男方葛某所有,无其它共同财产分割。且争议房产登记在葛某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中将争议房产约定归男方所有,即归本案的原告所有,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争议房产为原告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