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 60万元风险代理费未获支持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1-07-19 浏览次数:563
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当地一家A律所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60万元风险代理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不符合风险代理合同特征,同时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应支付60万元,判决被告按照普通代理的标准支付给原告代理费。
2008年10月,张某因为与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特委托A律所代理诉讼A律所指派律所李某具体负责代理该案。李某与张某签订诉讼代理合同一份,载明了风险代理费60万元,但对于仲裁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以及代理费用如何支付等均为作出明确约定。庭审中,张某称其在仲裁审的提出的请求为1000万元,并与李某口头约定好如果仲裁的结果能达到所提出的请求,则付60万元代理费,如果达不到,李某则不收取代理费。李某在本案所谓律所代理人,称当初对于仲裁应达到什么要求,双方并未作出约定,应认定为无论仲裁结果如何,张某都应支付60万元风险代理费。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对于诉讼、仲裁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争议应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故在与被告张某商谈风险代理事宜时应履行详实告知义务,对所要达到的仲裁目的应有明确约定。相对于普通代理合同,风险代理合同的特殊之处即在于其存在一定风险,故其收费大大超过普通代理收费标准。依据原告陈述,无论达到何种仲裁目的,被告均应向其支付60万元风险代理费,则原告的代理行为毫无风险可言,被告则要承担无论何种仲裁结果都要支付60万元高额代理费的风险,这不符合风险代理合同的基本特征,亦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万元风险代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原告在代理被告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付出了一定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因双方一致认可按照普通代理标准,被告应给付原告代理费18万,且被告已经向原告交纳了6万元代理费,故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2万元。
该判决一审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