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日,平江法院认定未成年被告人屈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苏州大学教育学院的陈贝贝老师作为公益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此为平江区政法系统适用公益代理人制度的第一案。

 

屈某出生于199586日,彝族,四川美姑县人,因家中贫困其读书至初中一年级即辍学,后外出打工,今年3月来苏,未找到工作,4月上、中旬伙同同乡两次入户盗窃,数额达11170元。

 

平江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人与被告人屈某的父母亲取得了联系,但他们均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承办人征求屈某的意见,经其同意后为其聘请了公益代理人陈贝贝作为诉讼参与人。陈贝贝老师庭前会见了屈某,对其家庭情况、心理状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全程参与了庭审,代为行使了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履行了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因天气转冷,陈贝贝老师还在苏州大学教育学院的学生中募集了一批衣物,送交屈某。宣判当天,屈某对陈贝贝老师对他的关心和帮助表示由衷的感谢,并保证将真诚悔过,争取早日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