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首例限制减刑案一审宣判
作者:仲苑 益婷 发布时间:2011-07-18 浏览次数:377
7月13日,镇江中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郁海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郁海健限制减刑。
据法官介绍,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镇江宣判的首例限制减刑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郁海健从南京乘车到丹阳。当晚23时许,被告人郁海健至丹阳市云阳镇丹凤北路159号美容店与被害人林某谈妥嫖娼之事后,与林某在暂住地进行嫖娼,后因嫖资问题与林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被告人郁海健遂用双手猛掐林的脖子,当林停止反抗、挣扎后,被告人郁海健恐林未死,又用连裤袜猛勒林的颈部,致林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被他人运用软质类物品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0年7月8日,被告人郁海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盘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郁海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郁海健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