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有效途径
作者:陈菁华 发布时间:2011-07-15 浏览次数:685
随着社会结构转型、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种冲突和矛盾尖锐程度不容忽视。人民法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给予高度期待的司法职能机关,可以说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如洪水般最终必然汇集到人民法院,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无穷的压力。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更为突出,客观上人少案多的现状迫使人民法院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如何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压降诉讼纷争,笔者认为,建立“庭所共建”模式是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形式,也是化解、遏制社会矛盾的根本之路。
一、“庭所共建”的意义和目的
今年法院工作的重点仍然是三项工作,即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廉洁司法公正。由于社会目前处于特定的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凸显,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之间仍有较大空间,如何尽可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根本上及时、有效、全面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是摆在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总的来讲,就是要以一种积极超然的姿态,立足司法,又高于司法。从站在社会管理的高度深入研究深层次问题,查找矛盾症结,从源头上控制纠纷发生,总而言之,就是克服就案办案的陈旧观念和思想,从所办的每一个案件入手,查找相关的社会管理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社会管理机构把准脉搏,从而从根本上预防、控制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实现社会和谐,降低诉讼案件。
“庭所共建” 更进一步来讲,其实是对法院工作更高层次的要求,法院转变坐堂问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习惯做法,完全变被动为主动,以积极的姿态将案件中所折射或反映出的社会矛盾,以庭所共建的形式,反馈至社会管理机构或部门,从源头上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控制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因此,所谓“庭所共建”又是一个法律知识的宣讲、良好道德风尚的弘扬、基层社会管理机构行为的规范和矫正、社会各类矛盾的发现和解决、群众意志的收集和评判纠纷标准掌握的过程。通过庭所共建工作实现“两升两降”,即“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提升对司法的公信度、降低民间纠纷的发生率、降低民事案件的发案率”。总的目的和实质就是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二、“庭所共建”的可行性
(一)“庭所共建”的含义
一般认为,“庭所共建”的主体局限于法庭与派出所或司法所,基于对案件调处、化解矛盾的需要,借助于其他司法机关的力量,利用其掌握了解发生在本辖区的矛盾,或知晓深层次纠纷根源的便利,通过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订方案,便于调处矛盾。但是近年来“庭所共建”的含义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含义更加丰富和广泛。“庭”不仅指法庭,而是指法院和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所”不再是字面理解的含义,如派出所、司法所,而是泛指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大到劳动、卫生、教育、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小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等。
(二)“庭所共建”的可行性分析
一是基层法院特定的司法职能赋予其拥有丰富而又广泛的社会矛盾资源。由于各类矛盾经过了多道程序仍无法解决,往往诉至法院,因而基层法院集聚了各种社会矛盾,可以说发生在生产、消费、建筑、卫生、教育等各个领域和行业矛盾,各类案件类型不同、成因各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透过所办结的案件本身,分析深层次原因,就案件之外加以更多的研究,从另一个侧面可以了解和掌握发生在不同的社会管理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方面的欠缺和疏漏,从而发现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
二是基层法院开展“庭所共建”是其立足本职,践行能动司法的必然选择。基层法院在开展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之外,更强调能动司法功能的发挥,其实就是指法院和法庭以及法院的各个部门要有一个角色的转变,不再仅仅是坐堂问案、依法裁判,除此之外,还要置身社会管理大环境中去,从司法的立场,以法治的角度,发现社会管理组织、机构或基层组织在管理或工作中存在的瞄头性隐患、管理中的漏洞,以更加有效的手段协助解决诉讼内外的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帮助和促进社会管理,从而遏制和减少各类矛盾,有效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三是基层法院开展“庭所共建”是准确定位,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法院自身的性质是司法机关,如何为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基层法院尚须正确定位。其相对于社会管理机构来讲社会管理职能是很有限的,如何担当起社会管理的角色,只能是参与、辅助社会管理机构加强社会管理。基层法院准确定位在基于审判工作,以庭所共建的形式实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因此,“庭所共建”的基本要求是以共建工作为抓手,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社会评价为标尺,以群众满意为根本,以压降纠纷为目的,以构建和谐为宗旨,促进法院、人民法庭以及法院的各个部门和基层社会组织和行为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通过法院以及各个部门与基层司法所等社会管理机构对接,建立一个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诉讼与非诉讼无缝对接网络,建立一个通过司法活动纠正和规范基层管理部门社会管理行为网络。可以讲外延包含行使社会管理、参与社会管理的各个部门、各个单位。
三、“庭所共建”的必要性
(一)创新举措,搭建“庭所共建”载体
一是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一种非常具有可操作性、行之有效的“短平快”式的共建载体。针对某一个问题或某类问题对基层社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其中包含列举问题的现象、说明特点、难以处理的症结、社会管理中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便于基层社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对工作中的问题分析研究,查漏补缺,不断改进和完善。也可以法院或法庭通报的形式,主要是针对面上比较常态性的问题,有必要引起社会基层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领导引起关注和重视,为领导决策时提供借鉴和参考。如针对建筑行业中常出现的问题,管理中亟待加以纠正的问题,法院可向还规划建设部门发出法院通报。对涉及面较广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专案报告制。人民法庭也可以作出法庭通报,就辖区矛盾发案排查情况、诉讼纠纷解决情况、协调处理情况进行每月通报,便于基层党委、政府了解掌握矛盾状况,调整工作思路。
二是撰写调查报告。加强与劳动、卫生、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便于改进工作,纠偏或纠错。更为重要的是基于现有的鲜活的审判资源,就一个阶段发案较多的案件如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类进行专题调研,认真分析类案发案较多的原因、特点、管理部门存在的不足或瑕疵,写出调研报告,供建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社会管理中加以借鉴、改进,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或压降类案的发生,同时,有效缓解、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三是发送平安报表。推行“人民法庭平安月报”制度,一是反映案发情况。按月对各镇及所辖村、居的涉诉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归纳出类型、数量和主要特点等,使之成为基层组织了解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二是通报典型案例。重点介绍矛盾纠纷的起因、经过以及法院处理结果;预警苗头性纠纷,为基层组织及时预防、化解同类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三是剖析纠纷成因。重点查找基层组织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力求找准纠纷产生的症结,真正帮助基层组织“把准脉”。四是提出司法建议。说明有关的依据和理由,切实为基层组织管理创新“开好方”。以《平安月报》的方式向辖区各镇党政领导报情况、析成因、提建议,助力农村基层管理创新。
(二)加强研究,出台“庭所共建”措施
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诉前和诉讼中的主动对接,签订共建协议,完善共建内容、丰富共建形式,达到取长补短解决突出问题、协同共进凸显工作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共建体系,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的无缝对接,建立信息交流与预警机制、矛盾纠纷协同化解制度、联合培训机制、法制宣传机制、法律业务能力共建制度、司法活动支持制度、诉调对接司法保障机制、廉政作风共建制度、建议与反馈制度,形成信息互通、职能互补、相互支持、互赢共进、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共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签订共建协议。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和各部门与劳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所等结合本单位实际,主动对接,签订共建协议。人民法院明确一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部署与落实,加强沟通联络,确保信息畅通,协调处理群体性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升共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创新工作举措。在庭所共建协议的执行过程中,要以创新的理念引领共建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庭所共建的内容、丰富共建工作的形式。以有效化解和排查矛盾纠纷为根本目的,推进平安建设;以规范社会管理行为为重点,彰显基层政法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