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公开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对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价值认识不够。目前普遍关注的是公开审判在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方面的价值,公开审判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色在退化。一些法官对公开审判的权利价值认识不够,尤其是关于中途更换合议庭成员、延长审限等关于审判程序性事项公开方面,表现为仅进行口头告知、无书面记载,裁判文书中未予载明等。

 

2、审判公开中民主参与程度不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率很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旁听过法院庭审的人员中,大多系案件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与该案件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情感牵连。加之公众获取裁判信息(如开庭时间、裁判文书)的途径不畅通,公众对公开审判的热衷程度并不高。关于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来的代表大多是老面孔,非经法院邀请,一般不会主动到法院随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评议意见大多为“好”、“优秀”,没有详尽的、有指导性的建议。

 

3、公开审判与公正裁判尚未有机统一。主要表现为审判组织真公开、假合议和裁判结果的真公开、假推理两种形式,存在“听而不审、审而不判”的问题。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足以让人信服,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之间的逻辑推理过程混乱。

 

4、新闻媒体参与审判过程中无序状况待规制。存在着一些媒体出于某些利益驱动、基于某些原因,作出一些不符合事实的报道,以有倾向性的评论和观点影响社会舆论,进而影响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法官的利已性及当事人和公众的理性选择。在利益诱惑与利益风险面前,部分法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利己性的考虑,更倾向于保守信息秘密,也就是不公开审判或形式公开而实质不公开。当事人和公众在选择旁听庭审和获取审判信息之前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当公众认为案件未涉及自身利益或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密切时,他们不会站在行使监督权的角度出发,而占用自己的工作或其余时间去参加庭审。

 

二是部分法官义务本位思想的存在和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意识不强。一些法官“义务本位”思想浓厚。认为人的权利仅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限,权利是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来给予的,未实现从传统的义务本位思想到权利本位思想的转变。司法透明的理念在部分法院、法官和普通公众心中并没有生根发芽。由于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法官“怕出丑”、“怕露馅”,习惯于在办公室审案,造成司法信息不透明,不公开。

 

三是我国法律规定方面的缺失。宪法和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应该进行公开审判,但并没有将公开审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三大诉讼法中也并未将公开审判作为公民的诉讼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关于新闻媒体参与审判过程的规定不尽完善,对新闻媒体因未公正、真实报道而破坏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审判过程的公信力的责任未加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在案件未公开审理时,判决是否有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救济,承办法官需承担何种责任未做规定。另外,在审判实务中还有法律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要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提高公众民主参与的意识。要树立权利本位思想,树立司法透明的理念,增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意识和能力。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开审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公开审判具有选择权。采取多种方式调动公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

 

2、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进行规范。一方面,应当最大限度地允许各界群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审理,允许新闻媒体作相关报道,作出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另一方面,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在进行案件报道时,应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在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或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对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评论,否则将受到惩处等。

 

3、对未经公开审判的权利进行救济。可以在我国的法律里明文规定未经公开审判形成的判决系属无效的判决,而且应规定法院和法官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