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员在收受对方好处后,将产品低价出售给对方,为对方牟利的同时,导致自己的企业遭受了损失。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现年36岁的被告人赵某是江阴人,在江阴一家大型化工企业上班,从事销售工作。因口才出众,销售业绩出色,2003年被公司派往上海办事处工作。赵某企业所出售的1.5公升每桶的磷酸分两种规格,一种是带桶包装的磷酸,桶需要回收,价格较高;另一种是净水磷酸,用一次性桶包装,价格较低。20044月,在与太仓市某化工厂进行磷酸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太仓化工厂的负责人提出,用来装磷酸的桶就不要回收了,并私下给了赵某2万元好处费。由于收受了对方红包,赵某最初心里并不踏实,总担心万一企业总部查账自己会不好交代,但是一年多过去了,总部也没有注意到这件事,赵某以为自己做的这一切神不知鬼不觉,胆子不免大了起来。自从第一次“合作”成功后,他就觉得这是他个人发财的好机会,于是私自与太仓化工厂的负责人协商,将带桶包装的磷酸以净水磷酸的价格销售给太仓化工厂,而他则从中收取一定的好处费。

 

20066月起,赵某开始藏匿本应发给太仓化工厂的发票并收受太仓化工厂给予的好处费。至20097月,赵某共为太仓化工厂藏匿发票79张,太仓化工厂给予其好处费25万余元。200911月底,赵某所在公司对上海办事处进行查账时,发现赵某的账务有问题,这才向警方报案。案发后,赵某主动退出赃款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已退清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