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虚假诉讼 妨害作证获刑九月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1-07-15 浏览次数:1036
通过虚构借条、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式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法律文书,7月14日,张家港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8年下半年,原张家港港润公司股东黄某找到徐某,称公司要解散,分割资金,请求徐某与其编造一个借款谎言,为日后打官司用。徐某认为自己不会有损失遂答应了黄某的请求,于是黄某虚构了徐某向港润公司借款100万元的借条。2008年9月,被告人黄某问徐某借了身份证,将借条、身份证等材料交予律师张某,委托其代理徐某诉港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指使徐某出庭虚假陈述借款事实。后张某代理徐某、黄某代表港润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黄某对港润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但未进行处理。
2011年1月,因港润公司另外两个股东不服生效调解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程序合法,但涉嫌虚假诉讼,黄某虚构借条等关键证据,骗取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损害案外人利益,遂启动再审程序,中止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指使他人作伪证,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严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本案案发背景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解说,近年来,伴随这大量民商事纠纷涌入法院,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日益增多,这不仅干扰了法院的正常民商事审判秩序,也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可以对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诉讼参与人予以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相对应,《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两个罪名对民事诉讼中不法利用证据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罚。但是两罪的主体有所不同:妨害作证罪适用于处罚通过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
本案被告人黄某虽然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从整个案件来看是其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出虚假诉讼闹剧,黄某本身就是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因此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目前,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只能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为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建议修订刑法增加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行为进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