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出面部皮炎 法院判决退赔损失
作者:郑金硕 郭玉昆 发布时间:2011-07-15 浏览次数:330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去美容院美容护肤已成为众多爱美女性的理想去处,如果消费者选择美容产品不当,不但美容护肤的效果无法实现,还会造成身体的伤害,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葛某因长期在被告顾某开设的美容院美容致使其面部损伤的案件,判决原被告解除美容服务合同,被告顾某应返还原告的化妆品费用和美容费,并赔偿原告葛某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两万元。
2007年,原告葛某多次至被告顾某开办的美容院进行美容护理,以求皮肤美白、去皱等功效,并根据被告推出的服务计划和项目购买了消费会员卡。2009年底,原告葛某开始使用被告推荐的某品牌化妆品进行面部护理,一方面接受被告的护理服务,另一方面按被告要求自带部分产品回家自行护理。2010年5月,原告在使用上述产品并接受被告的护理服务后,脸部即出现红斑、红疹、水泡等不适症状。原告为此多次去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化妆品面部接触性皮炎,并支付医疗费一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开办的美容院消费,原、被告之间形成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接受被告提供的美容服务时因使用被告推荐的系列产品造成面部伤害,并产生经济损失。由此可见,被告既存在违约行为,也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并使其精神受到打击,美容的目的已无法继续实现,故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双方的美容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化妆品费、美容费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