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在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成功执结一起当事人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件。

 

2010629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01031日前偿还原告107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01126日,原告向贾汪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被告所拥有的财产。20101130日,贾汪法院发出了查封公告,对被告所拥有的常庄村煤球厂、预制品厂、石灰窑及部分房屋予以查封。2011112日,原告向贾汪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然而39日,第三人邱某向贾汪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常庄村煤球厂、石灰窑等标的物的查封。邱某称,2009610日前该村欠其借款20万元,后因无钱归还,经过其与村委会协商达成协议,该村用煤球厂、石灰窑等财产作价20万元偿还债务,因此现查封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于邱某,请求解除查封。贾汪法院执行局将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某,并对此案件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被执行人与邱某之间借款的事实可能有假,二者行为可能是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随后执行法官决定对该村委会与邱某之间的借款事实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委会书记、主任、会计等人分别就村委会与邱某之间借款一事进行了说明,几人一致认定借款属实。

 

执行法官经过分析比对几个当事人的谈话笔录认为,村委会会计丁某的说法与其他几个人有明显的区别。法官遂从丁某入手,单独约见丁某,告知其利害关系及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在执行异议开庭中依法传唤丁某到庭说明情况。丁某迫于压力主动到院讲明了事实情况,并将村委会相关人员如何安排他作假写了详细说明。异议人邱某见势后也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异议的申请。

 

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贾汪法院执行干警约谈了被执行人村委会的书记及主任,在证据面前该村委会的书记及主任承认了作假意在规避执行,并承认了错误,同时也说出了自己的苦衷,因被执行财产属集体财产,涉及村里老百姓的利益,想通过这种方式减少集体财产损失。

 

经过法院做工作,双方一致同意将所涉及的被执行财产评估拍卖,2011714日,所涉财产经过徐州市汉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完毕,被执行人以所得价款全部履行所欠申请人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