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卖房以丈夫阻止为由违约。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季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

 

射阳县开发区某门市房屋登记在被告杨某个人名下。被告欲将该门市出售给原告,并于20101027日收取了5000元订金,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收条 今收到季某开发区某门市房屋交易订金伍仟元正,该房屋总价款为壹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正,余款在房屋交付时结清,买卖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正此据杨某20101027日”。后原告向被告催交房屋时,被告以房屋是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告无权个人处分该房产,被告丈夫对被告售房行为起先并不知情,知道后进行了阻止,故原、被告之间的售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因为协议无效,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就当然无效,且原本违约金就仅针对原告应及时给付房价款的行为,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订金不是定金,被告同意返还订金5000元以及承担原告500元的利息损失。

 

被告拒绝交付房屋并不同意卖给原告,无奈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金以及按约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出具收条收取原告季某5000元购房定金,并在收条上注明了房屋总价款、余款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应当认为双方自愿就开发区某门市的买卖达成了一致意见。杨某作为该房产的唯一登记权人,季某有理由相信其是有权处分人,现因杨某的原因导致交易不能,杨某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被告杨某已经不同意交付房屋,原告季某要求返还5000元订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1828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亦予支持。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