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诉妈妈请给增加抚养费
作者:孙海雷 发布时间:2011-07-15 浏览次数:330
16岁少女王某8年前父母离异,现物价上涨要求妈妈增加抚养费。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宋某从2011年7月起至原告王某成年止,每月给付原告王某生活费300元,每年的生活费限被告宋某于当年的6月底前、12月底前各半给付完毕;原告王某从2011年7月起至成年止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票据由被告宋某负担一半。
宋某与王某某于1995年9月27日婚生一女孩即原告王某,双方于2003年4月17日经射阳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王某某直接抚养女儿王某,被告宋某每年给付女儿王某抚育费1500元至成年止。后宋某均按时履行了义务,其中2011年上半年已经支付800元。现原告王某以物价上涨8年前父母离异时约定的费用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生活支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年支付原告生活费50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庭审中被告宋某对女儿王某说,妈妈都已按时给付约定的抚育费,并且每年实际支出甚至达到6000多元。
在法庭进行调解时,被告宋某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同意每年给付女儿王某生活费3600元至18周岁,对教育费、医疗费不愿另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给付能力,法院酌定被告宋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票据,由被告宋某负担一半。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