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安法院:创新审理模式成功调解合同纠纷案
作者:陈沂青 马磊 发布时间:2011-07-15 浏览次数:267
近日,无锡崇安法院积极创新案件审理模式,通过“审理道交保险一案纠纷、一并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方式,高效率、高质量地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件,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2011年6月22日,原告某单位将保险公司诉至崇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损险、拖车费、第三者医药费等损失。案件受理后,经该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审理查明,本案案由2011年3月2日的一场交通事故引起。为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主持调解。通过庭前调解,承办法官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了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而解决了本案原告车损、拖车费、医药费、交强险财产限额损失以及对方车辆的车损、拖车费及医药费用,从而简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追偿程序。最终原告、被告、交通事故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各自保险公司分别理赔。四方当事人对该院处理结果均表示相当满意。
四方当事人一致认为,崇安法院的此创新做法能够真正地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而且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将原本可能通过四起诉讼的纠纷仅在一场调解中得到高效、快速解决,实为“司法为民”的有益探索、务实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