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龚某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沈某所欠借款。现有的材料看,沈某无经济来源,仅有退休金一项收入,龚某主张以沈某的退休金来偿还借款。沈某称其已经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要这些退休金供其基本生活使用。沈某提出的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而龚某又是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法院保障其债权。这样的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有效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权之间的冲突。

 

[执行困境]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预留生活必需品。其中的意思也就是在执行中要优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人的生存权是法律的第一要义,制定上述法律是法律的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另一面却使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完全满足,这也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白条”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在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与申请执行人财产权利满足二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解决之道]

 

面对执行过程中的上述难题,上述法律条文已经给我们指出了明确的指导性原则和解决方法,我们在案件执行中,只有在执行机制和执行方法予以创新,发挥执行能动作用,才能将执行难问题逐步予以解决。遇到此类执行难案件,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处理:

     

一、严格遵循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执行问题的规定,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我们要做扩大理解:它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自身,还包括需要由被执行人扶养的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人的权利,而人的生存权又是其中的根本。纵然有许多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因素存在,但是我们在执行中必须坚持“生道”执行原则,贯彻生命权、生存权重于债权的观念,对自然人、企业都要给予最低的生活费用、生活保障。

 

二、法院的执行关乎法律效果的最终实现,法院的审判目的在于确定权利,而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如果在执行中没有拿出让申请执行人信服的客观事实而匆忙的终结案件执行,最终会损害法院的权威,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法院执行人员要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要进行仔细的甄别,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促使双方能够达成长期的和解协议,这样既保证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

 

三、执行人员要仔细的辨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是指那些在客观上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而不能执行的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要向申请执行人解释清楚,将我们所作的努力,如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房产、调查取证经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讲明,争取他们的理解以便对案件进行终结处理。

 

[解决模式]  针对被执行人确实有财产却又查询不到,或遇到像本案这样的虽能找到财产但难以进行分配或控制的执行案件,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我们应首先发挥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需要他们向执行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执行财产信息,以减轻法院执行工作因人力、物力的不足而产生执行不能案件。对于虽有财产,但难于进行控制和分配的案件,我认为应当以执行法院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年纪较大的被执行人,应额外保留一部分财产供其医疗之用。这样的执行措施能使被执行人充分尊重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债权人的权利,真正做到和谐执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