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县法院对2010年以来的32起析产继承类案件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五个方面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诉讼请求混淆。表现为原告要求分家析产的诉请并不明确,无具体的分割指向。在诉讼中,当事人在未确权之前就径直起诉被告侵权,混淆诉请,容易发生侵权之诉与确权之诉的混淆。

 

   二是诉讼原因复杂。诉讼的真实意图与案由不相一致,致使实践中析产继承类案件多与返还等类纠纷交织在一起,当事人希望借助析产继承类纠纷的诉讼,解决其他纠纷,甚至借此获取非法利益。

 

   三是诉讼主体混同。在析产继承类案件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既以原告身份又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出现角色混同,或出现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委托代理而形成同一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拥有对立双方当事人两种身份的混淆问题。

 

   四是诉讼发生连锁反应。因析产继承类案件中争议标的涉及人数众多且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易发生因一件析产继承案件引发出包含确权之诉、侵权之诉等在内的多类案件,因此,整个诉讼易发生连锁反应,一案引发多案。

 

五是事实查明存有难度。当事人为通过诉讼规避拆迁管理政策将未合法拥有产权的房屋合法化,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意隐瞒相关的事实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二、建议对策

 

一是全面审查与深入调查相结合。对诉争的财产进行全面审查和深入乡村走访知情人、基层组织等方式进行调查相结合,一则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二则避免遗漏部分财产导致分配不公。

 

二是注重调解,维系亲情。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联动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方式引入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强调调解在修复家庭关系中的作用,要求法官以亲情为突破口,为当事人梳理、明晰家庭纠纷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消除其因诉讼产生的隔阂,维系家庭亲情关系。

 

三是全面考量法律与情理。兼顾法律的强制性与伦理道德柔性化解当事人纠纷的特点,在法律审理中既考虑法律的硬性规定,也要充分考虑农村习俗、农民的情感以及历史的因素,法情相容。

 

四是延伸审判职能,强调规范引导。利用开展巡回审判、下乡审理的契机,组织群众旁听案件审理,传播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预防析产继承类纠纷;重视案件审理的宣传,以案说法,提高群众的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