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海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14日晚,孙某明知他人请其装运的大米100袋、食用油45桶、黄豆516.3公斤、花生179公斤系盗窃所得的赃物,仍驾驶面包车,将上述赃物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其岳母家藏匿。经鉴定,上述被窃物品价值15193.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孙某辩称期间催过他人运走系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孙木偶在明知大米、食用油等物系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积极帮助藏匿,期间虽有意思表示要求尽快运走,但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故该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海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