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价格转让协议 欲反悔法院判转让有效
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11-07-14 浏览次数:550
兄弟俩在关系和睦时签下转让协议,哥哥答应将一套拆迁安置房转让给弟弟,后因故反目,虽然弟弟已拿到新房并装修,但哥哥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并多次引发争执。近日,张家港法院一审审结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确认安置房转让行为有效。
2007年4月,王甲的房屋因建设需要被拆迁。2008年12月,王甲分得面积为108和14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各一套,经结算,王甲尚需支付54788元的房款差价。2009年1月,王甲订约购买同小区汽车库一个,价格为48787元。同日,王甲的弟弟王乙代王甲交付了房款差价及汽车库款共计103575元,并领取了上述房屋车库的钥匙。还在同一天,兄弟俩一起到所在村委签署一份《协议书》,载明“王甲因拆迁分得住房两套,其中108平方米房屋及汽车库归王乙所有,由其办理房产证”。王乙除了代王甲向拆迁部门缴款103575元外,还先后向王甲支付了56000元。后兄弟二人因故产生矛盾,王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并由王甲协助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王甲则辩称:其并没有将房屋卖给王乙,王乙是主动代其向拆迁部门缴纳房款的,王乙另支付的56000元属于其他性质的付款,《协议书》也没有明确房屋价格,要求驳回王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诉涉房屋的有权处分人,2009年1月的《协议书》系兄弟二人本人签名,当地村委也进行了证实,同时原告所陈述的159575元房屋价格的构成与拆迁补偿及拆迁定销房经济结算表、《汽车库售购协议》上的价格相互吻合,且原告也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故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