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文化市场的繁荣,满足了民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文化产品的需求,但随之而来的是演出合同纠纷案频发。71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苏昌华给付原告江苏新韵歌舞团欠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0613日,应原告苏昌华邀请,被告江苏新韵歌舞团组织人员参加由苏云组织的水乡泽国泗洪文艺晚会。演出当日由苏昌华向原告江苏新韵歌舞团出具欠条一张,载明:613日水乡泽国泗洪文艺晚会特约演出单位江苏新韵歌舞团应付该团演出款拾壹万元整,已付定金叁万元整,余款捌万元,一个星期付清(2010613日至620日前付清)。演出结束后,苏云未按约向原告江苏新韵歌舞团支付余款8万元,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被告苏昌华邀请原告江苏新韵歌舞团参加由其组织的水乡泽国泗洪文艺晚会,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演出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完成演出任务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演出费用。关于双方是否约定演出费用数额,根据欠条载明,可以认定双方对演出费用明确约定为11万元,而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该欠条是受胁迫所写,非苏昌华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欠条载明费用数额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演出价值只值两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亦与常理不符,故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