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B超未查出手掌缺失 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柏小凤 发布时间:2011-10-28 浏览次数:394
2009年,原告陈某在怀孕7周时,在被告医院处进行检查,被告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后原告陈某即按照医院要求定期进行产检,并分别于2009年12月24日、2010年3月8日、2010年7月8日、2010年7月22日进行四次彩色B超检查,结果均未发现异常。2010年7月22日,陈某产下一右手掌缺失的女孩,取名李某。现原告陈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职能仿生假肢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00000元。
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虽在现代临床医院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其受到医疗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和受胎儿体位、胎儿活动、及羊水等多因素影响,超声显像尚不能完全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根据现行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超声波检查技术要求,产前检查胎儿手及指未纳入检查的内容及项目,原告陈某也未和医院就胎儿手掌检查进行约定。被告在为原告陈某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常规,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李某右手臂肘关节以下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而非医生的过失造成的,该损害后果和医生的产检没有因果关系,故两原告关于被告对其构成侵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