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李集法庭受理了一件关于返还彩礼的案件,举行婚礼后仅仅共同生活六十天,“小两口”却因无共同语言双方为此闹上法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30000元的调解协议。

 

王某与李某系经媒人介绍相识,见面后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在媒人的撮合下,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32000元,并购买了“三金”等,后双方如期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是婚后不到两个月,王某以无共同语言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因王某与李某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讨要回彩礼。但是考虑案件特殊情况,经过主审法官多次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