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摔成重伤 雇主依法担责
作者:孙权 侯顺忠 发布时间:2011-07-14 浏览次数:312
受雇为他人做工,在三轮车上帮助装载树木,却不慎从车上摔下,构成一级伤残。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去年6月,时某受王某雇佣从事树木切割、搬运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便延长了工作时间。晚上8时许,从事树木装载工作的时某不慎从车上跌落,经鉴定构成人身伤害一级伤残。然而,被告王某认为,雇佣时某为其从事切割、搬运树枝等工作属实,但是,由于原告属于擅自到车上搬运才导致跌落受伤,对于该损害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树木切割、搬运工作,尤其是在机动三轮车上堆砌木材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应该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现场指导,保证劳动安全。然而,在天色已黑的情况下,被告仍要求雇员从事搬运活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主张原告到车上搬运木材系违背指示擅自到机动三轮车上堆砌木材,但没有证据证明做出过该指示,且从当时实际情况看,原告到三轮车上堆砌木材属于工作所需,故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过错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合计39.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