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月,刚毕业半年的大学生刘某和同学黄某一道来常熟旅游,顺便看望在常熟工作的另一同学。为了顺利快捷的赶到同学那,两人就叫了一辆黑摩的,谁知坐上去没几分钟,摩托车迎面就撞上一辆的士,大学生刘某立即被甩出,致锁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另一同学黄某也受轻伤。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发现黑摩的司机是外地人,无证驾驶无牌车,车辆经检测也不合格。而当时是十字路口信号灯故障,无法查清事故责任。黑摩的司机一看出了这么大事故,还没等交警处理完毕便逃之夭夭,一年多音讯全无,导致事故迟迟得不到认定。大学生刘某系江苏连云港人,受伤后在家休息了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正常上班,常熟这边的交通事故处理结论又被逃掉的黑摩的司机拖着无法下结论,起诉也不行,导致赋闲在家的刘某十分焦虑。

 

20114月,黑摩的司机终于熬不过良心上的谴责,主动到交警中队投案自首。很快,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出来了,虽然未对摩的司机和出租车司机的责任作出认定,但毕竟有了诉讼的前提,于是刘某立即从连云港赶到常熟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拿到案卷材料后,发现此案不仅涉及到原告刘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刚走入社会的大学生对我国司法为民制度的直面理解问题。另外,因为此案事故责任交警未做划分,那么事故各方责任分担是否公平公正,也将涉及到当事人能否接受法院判决、能否自愿履行赔偿款的问题。为了妥善处理此案,承办法官立即赶到交警中队调取当时事故卷宗材料,与交警一一核实相关内容,并找到所有当事人联系方式,然后又通过电话跟各方取得联系,落实开庭时间并确保各方都会准时来到法庭。另外,出租车司机对黑摩的司机意见很大,撞坏他车子修了好几千块,必须让黑摩的司机赔偿他车辆损失,否则这个大学生起诉的案件他一分不赔。为了妥善化解两人矛盾,承办法官又乘着开庭各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机会,诉前调解了出租车司机与黑摩的司机之间的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出租车司机看到承办法官如此认真细致的为他们考虑,两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愿意等大学生刘某这边案件结论出来以后一起履行。

 

20117月,在承办法官组织下,大学生刘某拿到全额赔偿款,出租车司机一方面支付了应该付给大学生的赔偿款,另一方面也从黑摩的司机那里拿到了自己的车辆损失赔偿款,各方都十分满意。

 

结语:

 

在涉及民生权益纠纷案件中,作为人民的法官,应该立足于民,服务于民,并采取让各方当事人均满意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其次,法官应该以自己的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原则,多方创造条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