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涉驾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严玉龙 发布时间:2011-07-13 浏览次数:585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至此我国刑法关于驾驶犯罪涉及三种罪名即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比较分析三种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一、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有点复杂,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一种是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只要造成一定的危险即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联系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在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也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相反,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