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部分民事诉讼被告系羁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看守所一般以“先刑后民”为由,不让法院提人开庭,由于无法开庭审理,导致一些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影响法院的审判绩效,该情况应引起重视。

 

一、主要体现

 

1、对民事诉讼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未到法院尚在公安侦查或检察院起诉阶段,看守所认为此时开庭审理离婚等民事诉讼,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带来严重心理负担,对侦破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法官询问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都有很大困难,开庭审理更无从谈起。

 

2、对民事诉讼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已移送到法院但尚未判决,看守所不分个案具体情况,常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提人,要求法院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开庭,致使民事诉讼无故搁浅,造成民事案件审限人为延长。

 

3一些民事离婚、借贷等诉讼中,案件事实清楚简单,原被告均无争议,只是由于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羁押于看守所,只要法官开庭就可审结民事案件,看守所却以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不予配合,导致民事案件无法审结。

 

二、建议和对策

 

1、看守所应慎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不是法律确认的原则,是由司法解释来确认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一个司法原则。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交叉的案件,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以刑事审判为前提的情况下,应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

 

2、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根据个案情况,部分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长的时间在二年以上,因此,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不宜采取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方式,否则会产生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权益不确定期限地等待不确定的刑事利益的后果。如果刑事案件长期没有结果,民事案件就要长期搁置,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原理。因此,对侦查、公诉乃至审判没有实质影响的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先民后刑,以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民事案件被告的, 民事与刑事犯罪无关的可直接开庭,不受被羁押的影响。办案人员凭《提讯证》和有效身份证明,由执庭法警把被告从看守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在看守所内的场所开庭。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法院提人开庭。

 

4、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可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定,并加以落实,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5看守所的监管体制需要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可就看守所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规范监管制度,增加看守所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配合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督,提出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