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股权“争夺战”
作者:徐辉 发布时间:2011-07-13 浏览次数:297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在夫妻离婚之后,往往会上演诸如“争房”,、“争股权”大战。日前大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于1993年相识恋爱,1994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7日、2010年9月3日原告赵某先后两次到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2010年11月22日,我院作出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的判决。
2010年12月,赵某发现二人在2001年5月投入到大丰市某公司的20万元(占该公司10%的股权),已经在2009年11月被李某已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公司的另一股东李某(股权转让已办理变更登记)。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徐某与李某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被告徐某、李某则辩称:2009年12月两被告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不存在低价转让的问题;被告徐某股权转让后,所得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李某明知被告赵某与其夫王某存在离婚纠纷,仍然与被告赵某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故被告李某取得股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善意之条件。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赵某、李某于2009年12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