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婚姻期间女友索取礼金,后双方到了成婚年龄,男方要求成婚,女方多次无理拒绝。男友要求与女友解除婚约,并要求女友返还礼金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陈某与未婚女蔡某于20096月通过陈某的叔叔与蔡某的姨娘兰某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春节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正月初三,双方举行订亲仪式。陈某于2010年正月初四在银行存入2万元给蔡某。

 

庭审中陈某诉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被告向其索取礼金2万元,2010年春节后至2011年春节前,原告四次提出结婚请求,为表示诚意,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购买了商铺,但四次均遭被告无理的拒绝,故认为双方无感情基础,请求判决被告返还礼金2万元。

 

被告蔡某称,我与原告相识确定恋爱关系的时间属实,但是我没有收到原告的2万元,我虽然与原告确定恋爱关系,但是我们没有订婚,原告提出4次结婚的请求也不是事实。商铺是原告自己购买的,跟我没有关系。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0年正月初三举行订亲仪式。虽然被告否认收到2万元的礼金,但是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于2010年正月初四在原告的陪同下将2万元现金存入其名下,且被告的姨娘兼媒人认可之前有约定的2万元订亲之事,故结合农村结婚风俗及媒人的证言,本院认为被告曾收到原告给付的2万元礼金。现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礼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被告蔡某向原告陈某返还礼金2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