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痴迷者触法刑律 一审判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7-12 浏览次数:391
复制宣传法轮功碟片,张贴、散发宣传法轮功的即时贴、宣传品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费某于2004年10月,曾因邪教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后,又于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13日间,先后至本县兴桥镇小街、万隆村、盘湾镇小街、海通镇水月轩宾馆等地,复制宣传法轮功的《预言与人生》碟片12碟、《神韵》碟片6碟、张贴内容为“法轮大法好”、“信仰无罪停止迫害”、“告诉你救命的九个字”等宣传法轮功的即时贴37份,向李某等人散发《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亿年藏字石“中国共产党亡”名片、“告诉你救命的九个字”、《祝你平安》等26期小册子等法轮功宣传品11份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因宣传法轮功受行政处罚后,又复制、张贴、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情节严重,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