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采光瓦房惹人嫌 欲拆除受伤引纷争
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11-07-12 浏览次数:310
对近邻搭建的彩钢瓦房心存芥蒂并决定自行拆除,不想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推搡导致身体伤害。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损失4578元。
创佳公司北侧围墙与蒋某家近邻,公司内以北侧围墙为一面墙体建有彩钢瓦房。2010年3月一天,蒋某使用竹梯爬上创佳公司北侧围墙拆卸彩钢瓦房,创佳公司员工吴某到现场口头制止未果,遂推动、脚踢竹梯,导致蒋某左手中指受伤。蒋某住院治疗,发生医药费2800多元。因损失没有获得赔偿,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致其损害的吴某赔偿各项损失11000余元。庭审中,蒋某认为该彩钢瓦房影响了其耕种农田的采光和排水,且是违章搭建,因多次交涉无果,故欲自行拆除。吴某则辩称其在公司内搭建的彩钢瓦房屋是合法建筑,且距离原告家很远,被告是在好言相劝而原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无奈采取的防卫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证实彩钢瓦房影响其耕种田地的采光、排水,即便该彩钢瓦房对其所耕种田地造成影响,首先应寻求公力救济;此外,彩钢瓦房是否是违章搭建,应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亦不能成为原告自行拆卸之理由。被告采取推动、脚踢等方式致使原告身处的竹梯晃动,其应当明知行为的危险性,却最终导致原告受伤结果的发生。原、被告的行为均有违善良风俗,存在过错。故原告在本次纠纷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9156元,由双方各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