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某、韩某归还原告张某、孙某人民币20万元,并按年利率7.04%赔偿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方某、韩某均系夫妻。2009年5月,方某、韩某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了启东市汇龙镇长龙怡福苑一套经济适用房,年底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次年9月19日,张某与方某夫妻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房款20万元,张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房款,方某、韩某在2009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张某于9月25日付清房款,方某夫妻并出具了收据。事后,方某夫妻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交房。因方某携妻子不知去向,故张某将方某夫妇告上法庭讨要房款并要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两原告已支付房款2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收条等书证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五年内不得上市且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因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标的为经济适用房,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付房款20万元,并索要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两原告主张的损失7万元,无证据证实,碍难支持。两被告系夫妻,上述债务形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故应共同归还。

  2008年启东开始推行第一套经济适用房后,由于国家立法对经济适用房流转缺乏相应配套机制,又加上部分住户为了暂时的资金周转急需转卖,购房者贪图房屋低价遂私下购买,遂易发引起纷争。故相关政府机关应积极探索相应的流转机制适用需求,减少房屋买卖纷争,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