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沈某协助他人伪造干部档案。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7月至8月间,被告人沈某受严某(另案处理)指使,为其抄写伪造了“1982626日射阳县手工业管理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严某的鉴定”、“19825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写给射阳县手工业管理局的聘用严某的函”、“1982627日江苏省射阳县人事局写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函”、“严某拟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物资供销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呈报表”等国家机关公文。

   

2009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沈某受严某指使,为其抄写伪造了严某转业干部档案中干部档案目录、转业军人登记表、转业干部鉴定表、任免命令(排长)表、任免命令(后勤助理员)表、单位嘉奖卡片等国家机关公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协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