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和园爱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的6名同志代表小区412户业主,把一面镶有“公正公平好法官、尽心尽职好公仆”的锦旗送到徐州鼓楼法院法官手中,感谢法院秉公执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这起关系到412户业主的群体性纠纷终于得以化解。

  2010年11月17日,徐州市和园爱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和园爱家供暖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小区供暖事宜委托物业公司联系办理;供暖期间为100天,每天暖气费用为6992元;因物业公司的原因造成不能供暖的,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对供暖设备进行报验,配备专业人员对供暖设备及时进行保养、检修,致使供暖设备漏汽、漏水。由于供暖设备漏汽、漏水,日用汽量增大,造成了暖气费的浪费,致使供暖时间缩短,实际供暖65天,比原来约定的100天,减少了35天。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鼓楼法院受理案件后在物业公司拒收法院送达传票的情况下,多次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积极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供暖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244300元,并支付利息。412户业主的权利得到了维护,业主们用锦旗表达了他们对于法院的感谢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