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意外身亡 合伙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刘光亮 任茂华 发布时间:2011-07-11 浏览次数:378
只因承租人刘某意外身亡,留下五万元租赁债务尚未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租人李某将承租人刘某的遗孀王某和合伙人张某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租赁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生前生产经营收入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刘某去世后被告王某负责管理丈夫生前经营项目。2009年8月,刘某和合伙人张某因承建工程在原告李某处租赁钢管、扣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被告租赁原告钢管、扣件,并明确了物件丢失的赔偿标准及逾期支付租赁物件和租金的滞纳金等具体事宜。2010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及合伙人张某共同给付欠款合计50000余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出租人李某与刘某、张某之间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且刘某生前生产经营收入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因此刘某所欠租金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虽辩称其与刘某系雇佣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故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和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5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