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协调处理了一起债权人以借款抵押为名欺骗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因此引发纠纷的案件。

  2009年8月,吴某经中间人赵某介绍,欲向李某借款15万元。赵某告知吴某,借款用房屋做抵押,无需出具借条。于是,吴某找来其友张某为其借款做抵押。借款当日,另人意外的是,赵某拿来一份事先拟好的房屋买卖合同让张某签字,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家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在吴某的劝说下,张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将自家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一并交给了赵某,而吴某也如愿拿到了李某的借款。此后,因借款人吴某未能及时偿还全部欠款,李某便以一纸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被告张某抗辩,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苦于毫无证据而回天乏术。

  该案承办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后,为平息原、被告双方间激烈的矛盾,向当事人详细分析了该案一但判决所产生的不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和平妥当地解决纠纷。原告李某最终自愿撤回此案的诉讼,将以民间借贷纠纷另行起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该院受理了多起因借款抵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引发纠纷的案件。面临房价居高不下的现状,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诸多债权人利用债务人急于获取资金的心理,向债务人口头承诺仅是为借款担保而建立形式上的买卖关系,不会付诸实际,以设法让债务人心甘情愿地以房屋做抵押,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旦条件具备,债权人即向法院起诉,以此达到为房屋买卖关系“正名”的目的。承办此案的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广大民众在提高法律素质的同时,更要提高自己的法律认知水平,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以规范的手续实施民间借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