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吴某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未靠边行驶,被同向骑电动自行车超车上来的六旬老翁丁某撞倒,丁某反将前面骑自行车的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0余元。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负80%的责任。

  2010年2月27日11时20分,现年74岁的吴某车笼头上挂着刚买的食品,骑着自行车沿东台市富东镇大街上由西向东回家,巧遇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丁某,丁某从吴某的自行车左侧超车时,吴某自行车向左侧晃动了一下,两车发生刮擦,丁某和吴某均倒地受伤,吴某伤情后经医院诊断为左颧弓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受伤,吴某为此支出医疗费800余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因吴某不同意支付丁某的医疗费,故丁某起诉要求吴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等各项费用共计2664元。

  法庭上,被告吴某辩称,我在前面骑自行车,原告骑电动车从后面超车撞到我的左腿。原告先跌倒,随后我也跌倒在地。我并没有撞原告,我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丁某在超车时疏于观察前方行车人的动态情况,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超越前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吴某骑自行车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已超过1.5米范围,且行驶时有向左侧晃动的现象,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跌倒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承担原告丁某合理损失的20%即629元,原告自负80%的责任。 (梅小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