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流窜四省作案213起专窃沿街门市团伙案。被告人刘建锋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至一万元;本案所涉赃款、赃物,未追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所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3年5月至2010年3月间,河南的刘建锋伙同江苏、安徽、山东的高永刚、谢阿俊、杨魏魏、朱梁、李登台、宋启龙、杨子新和段某、任某、卢某、王某、杨某、李某(均已判刑)及韦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至江苏、安徽、河南、山东等省份,盗窃沿街门市作案213起,窃得香烟、酒、人民币等物,所窃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计1832466.5万元。

  被告人韩远扬、吴作佳、伏佳丽、何从林、刘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

  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高永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登台到射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远扬、吴作佳、刘洋、何从林分别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赃款,被告人刘洋还退出赃物手机32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锋、高永刚、杨魏魏、谢阿俊、朱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登台、宋启龙、杨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远扬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收购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永刚、吴作佳、刘洋、伏佳丽、何从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助代销或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因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建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高永刚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七千元;被告人杨魏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谢阿俊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朱梁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登台、宋启龙、杨子新、韩远扬、吴作佳、刘洋、伏佳丽、何从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