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汇票的主人?
作者:吴孙克 梁文文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次数:255
30万元的“遗失”汇票出现在他人手中,谁才是它的主人?11月14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结一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当地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
2011年年初,江西某化纤公司(后称化纤公司)因业务关系支付给苏州某家企业(后称苏州企业)一张3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9月8日,被背书人一栏空白。此后该汇票却与收取它的业务员一同失踪,下落不明。当年5月,化纤公司与苏州企业因此事发生纠纷,经过调解双方分别承担了相应责任。但是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今年9月8日前不久,化纤公司了解到这张“失落”汇票上的金额被吴江的仲女士兑得,而仲女士与化纤公司并无任何业务往来,她又是怎么得到这张汇票的呢?2012年10月3日,化纤公司将仲女士告上法庭。
11月14日,吴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法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原告方认为被告的兑款行为侵害到了原告合法权益,诉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15000元。被告方却表示已经向汇票给付方支付了等价的货币价款,取得和实现该汇票权利的过程都是合法的,并且有证人可以证明。
事实表明,这张汇票是经过多次转手后才到达仲女士手中的,而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仲女士取得票据是否合法善意;票据上对被背书人等栏的补记内容是否有效。在经过了双方的举证、质证等环节后,法庭最终认为,相关法律规定票据转让包括背书转让和支付对价转让两种方式。被告所提供的相关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其取得票据合法,属于支付对价取得。而原告除提交承兑汇票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主张。因此,法庭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因其便捷性已经成为不少中小企业开展业务往来的主要支付方式。然而由于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因票据汇兑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中小企业主,在使用票据进行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将票据上的内容填写完整,尤其是被背书人一栏,以防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发生。
法条链接:《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