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离婚案件存在问题及建议
作者:吴芸 发布时间:2011-07-08 浏览次数:598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团结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改革时期,人口自由流动日益频繁,这在根本上导致了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不断攀升的趋势。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案件特点:
在审判实践中,当前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多年下落不明,致婚姻家庭名存实亡,一方不得不诉讼离婚。二、因经不住外界各类诱惑,故意隐瞒行踪,以逃避婚姻家庭责任和义务。三、假借离婚之名已达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之实,有些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监督等法律责任,恶意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
二、存在的问题:
1、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标准界限模糊。证实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条件的证据标准以及举证责任是人民法院还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2、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可能出现“借假离婚规避法律”现象。部分夫妻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借离婚之名达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其次、可能引发变更抚养权纠纷。法院缺席审判生效后,下落不明一方重新出现后,如与另一方产生抚养权纠纷,极易造成孩子心灵创伤,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最后,可能造成财产分割不公。在审判实践中,因无法查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仅就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及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这对原告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大量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在审判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立地位,在一方下落不明时,法官仅能听取原告陈述、看到原告提供的证据,这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容易引起法官主观臆断,不利于案件审理。
三、对策建议:
1、准确把握,严格慎用,排除程序适用的随意性。离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准确把握法律立意,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认清举证责任归属,依职权调查取证,广泛听取亲友团意见,积极行使审判自由裁量权,审查时候适用公告程序审理案件,排除公告程序适用的随意性。
2、把准目标,依法有效规范公告送达方式,避免程序适用的形式化。在公告送达离婚案件中,受送达人多为外出务工人员,居无定所与社会接触面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这就使得报纸公告效果甚微,在处理这类特殊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多方联动效能,尽可能多的同时适用多种送达方式,除了采取登报送达方式外,还可以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尽可能多途径、多手段地使受送达人知道公告信息。
3、灵活审判,稳妥处理好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在公告离婚案件审理中,因一方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明,不利于案件审判。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先由原告代为管理,子女可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
4、深入调查,准确把握,坚定立场,审慎判决。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故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多方调查,深入查清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认定、采信证据,准确把握和判断法律关系,审慎判决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忌主观臆断和先入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