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阳法院在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指控的罪名不符,最终改变定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施某,男,1988年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中学毕业后当过兵,退伍后做过联防保安队员。由于被告人经常浪迹于网吧等场所,经济渐渐拮据后竟然想到了抢劫。201117日至11日夜晚,被告人施某伙同他人至丹阳市人民公园内、丹阳市第六中学、云阳中学等地,采用拳打脚踢、言语威胁等手段,四次强行劫得上晚自习后回家学生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64元,给社会治安和学生心理造成了极大危害。案发后,被告人于20111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