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韩国华 发布时间:2011-07-08 浏览次数:722
7月6日,宝应法院对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及杨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某要求夏某某之妻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借款8万元及利息由夏某某承担偿还责任。
夏某某与杨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已分居五年,未办理离婚手续。夏某某长期与自己的一情人同居生活,该借款系用于与情人共同生活及为情人治病,今年年初,夏某某还因与情人之间的感情纠葛,举刀杀害情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七年。据此,宝应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妻杨某某知晓借款事实,因此,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