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与租房双方签订租房协议,协议到期后房主要求租房者迁让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17日,孙某与陆某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孙某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间租给陆某经营电动车,租赁期间为200821日至2010130日,租金为25000/年。 20085月份,陆某征得孙某同意,将孙某所租的原告房屋与陆某所租的隔壁房屋打通。

 

院审理后认为:1、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续签合同的问题。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曾经口头续签合同,但未能得到原告的承认,且被告无其他证据佐证该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2、关于被告是否有义务将房屋恢复原状的问题。被告不仅租赁了原告的房屋,同时还租用了原告隔壁的房屋。被告为了自己的经营需要,将两间房屋打通,租期届满后,被告应返还租赁的房屋,并保持租赁房屋完好状态。因此,被告应当对房屋恢复原状。遂作出被告其所租赁原告房屋,并自2011131日时起以25000/年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至被告实际迁出该房屋时止;被告陆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租赁房屋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