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无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往往也无计可施,但最近徐州铜山法院执行法官情理法相结合,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圆满执结了一起棘手案件,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2007722日,王某在张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向往常一样和另一名工人站在工地已建好的楼板架上,负责接住从地面吊到二楼的新楼板,在此过程中,挑梁突然掉下,王某同另一工人一起从楼板上摔了下来。事发之后,王某被救护车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期间张某支付了医药费8000多元,后因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闹上徐州市原九里法院。原九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3154元。

 

一年以后,由于张某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王某向原九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区域调整,案子于20116月移交到铜山法院执行。铜山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被执行人谈话,得知在2007年的砸伤事故中还有一名伤势较为严重的工人,为此张某已经支付七八万的医药费,自家生活已经陷入贫困,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申请人王某能放弃一点执行款。此后,执行法官经过走访调查,证实了张某的说法,经过对张某的银行存款查询,也未发现积蓄。20116月底,执行法官第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互倒苦水,尤其是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妻子情绪很激动,双方不欢而散。事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因为王某的妻子对出事后张某对其一家冷漠的态度一直很气愤,才不愿意和解。找到了矛盾所在,在第二次和解中,执行法官偏重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张某对自己先前的做法做了检讨,王某得知张某的处境也表示原谅。见双方矛盾缓和,执行法官“见缝插针”,把握时机提出建议性的解决方案,分期付款或申请人放弃部分金额余下一次性付清。经过权衡利弊,在第三次做工作时,王某表示接受一次性付清的和解,并与张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于711日之前张某付清执行款10000元,余款放弃。201177日,被执行人张某提前履行了和解协议,案结得到圆满执结。